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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乙向丙買受丙所有之 A 地1筆,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予乙,茲有乙之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就乙基於債權關係對丙有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執行。執行法院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核發扣押命令,禁止乙本於其對丙之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禁止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乙。同時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函請 A 地管轄地政事務所登記該扣押事由,乙、丙收受上開扣押命令及地政事務所函復辦畢登記事由後,試就下列情形,分別敘明理由回答之:
丙將 A 地另售予丁,並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畢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試問:丙之行為有無違反上開扣押命令效力暨執行人員應否向檢察機關舉發丙涉犯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增訂之刑法第139條第2項、第1項規定之妨害公務罪嫌?(刑法第139條第2項: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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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強制執行之「標的」為何。本題執行標的為乙對丙的「權利(移轉登記請求權)」,而非「A 地(不動產本身)」。因此,扣押命令僅禁止丙將 A 地移轉給乙,並未禁止丙移轉給其他人,藉此推導其行為不違反扣押命令,亦不構成刑法違背扣押效力命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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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第三人將該不動產移轉予他人,是否違反扣押命令效力並涉犯刑法第139條第2項妨害公務罪? 【解析】 壹、丙之行為並未違反扣押命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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